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建街南沙峪银杉*******,现住新建街南沙峪银杉*******。
现查明:2024年10月,王X斌在网上贷款时,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还将自己名下账号为621799175000753XXXX的银行卡和绑定的电话卡邮寄给对方,用来过账诈骗资金45万元。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王X斌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因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决定对其不起诉。但不起诉不代表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仍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实现罚当其错,避免不刑不罚。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报警材料、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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