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决字[2025]第122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滩头*******,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晚上20时许,肖海华、刘**、李海华、曾爱红四人在滩头镇街上一麻将馆打牌,四人以红中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红中麻将规则为:10元底注,红中可以变牌,胡牌可以摸4-7张码,1、5、9数字为码,每中一个码为十元。肖海华、刘**、李海华、曾爱红四人各拿800元筹码,查获时,肖海华剩余1030元筹码,刘**剩余600元筹码、曾爱红剩余1040元筹码、李海华剩余860元筹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