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观)不决字[2025]第0049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上午,何xx在桃x县观xx镇长xx居委会毛xx家门口拿走两瓶废机油。后报案人毛xx称是自己的朋友何xx拿走使用的,不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追究。
以上事实有书证,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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