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39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向仓*******,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向仓*******。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李XX在益阳市资阳区XX路XX号的家中独自一人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在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XXXXXX宾馆,李XX花了3000元在其上线“李X”处购买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油,并掺入电子烟弹里面独自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尿检报告、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