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柑)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柑子园*******,现住湖南省道县柑子园*******。
  现查明:2025年2月初,范××在郭×的指使下,提供自己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65001813××××给跑分洗钱犯罪集团。2025年2月10日中午,范××这张银行卡收到西安市雁塔区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袁××5000元转账。收到转账后,郭×指使范××私吞该笔钱。这笔钱,郭×和范××各分得2500元钱。2025年6月20日,道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郭×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郭*尚在哺乳期,其子吴泽孝于2025年3月27日出生不满一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郭*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