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铜鼎*******,现住湖南省中方县铜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25年7月7日晚上21时许,将罗某材停在鹤城区新时代广场红门大酒楼前的电动车盗走,并于2025年7月7日晚上将电动车买给一收废品的老板,获利7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到案经过。4、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