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永)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5年03月23日22时许,XXX酒后驾驶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XXX市XXXXX区XXXXX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XX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随后立即对XXXX进行了抽血送检。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XX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经交通管理平台查询XXXX在2022年1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XXXXX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与申辩、吹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