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维)决字[2025]第172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
  现查明:2025年2月开始, 吴XX在XX县XX乡XX村XX组吴XX租房等地开设“三公”赌博槽子,刘X在该赌博槽子上参赌6次, 刘X每次至少携带赌资5000元左右参赌,每次下注至少50元,参赌六次共计输了8000余元, 2025年7月11日,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