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潘)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潘市*******,现住祁阳县潘市镇下七*******。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中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为了报复受害人陈××之前报警其到他家偷东西被公安机关打击一事,到陈××家中用拳头朝陈××头部打了两拳,并用手箍着陈××脖子将陈××摔倒在地,倒地之后违法行为人杨××用脚踩了陈××的手。陈××的孙子陈××听到陈××的呼喊之后,制止了杨××的殴打行为。陈××的伤势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周岁以上的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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