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现住临武县金江镇新华*******。
现查明:2025年1月中旬的一天,何某文到临武县水东镇桃某村天某岭挖冬笋,看见了被害人李某太散养在山上的一头母黄牛,何某文想把这头牛搞回来,随后打电话问李某飞明天是否一起去山上搞点东西,李某飞表示同意。第二天上午 8 时左右,两人骑着摩托车到水东镇桃某村天某岭山路上找到了何某文事先物色好的母黄牛,何某文告诉李某飞该头母黄牛便是要搞的东西。接着,何某文、李某飞将牛杀死,对该牛进行剥皮取肉,取下来的肉被何某文放进了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牛的内脏、牛脚、牛头、牛皮等被何**和李永飞丢弃。之后何某文和李某飞分赃,何某文分得两根牛腿、一扇牛排骨和若干牛肉,李某飞分得两根牛腿和一扇牛排骨。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母黄牛的价值为6030 元。经我局依法侦查,该案移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5月19日对何某文、李某飞宣告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李某太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何某文、李某飞的供述;3.证人李某飞、唐某姣、黄某万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犯罪嫌疑人何某文和李某飞的指认现场笔录;6.犯罪嫌疑人李某飞的辨认笔录;7.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被盗母黄牛价格认定意见;8.其他证明资料有犯罪嫌疑人何某文和李某飞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李某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文和李某飞的谅解书;被害人李某太提供的其被盗的母黄牛牛头上的伤口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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