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7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宁乡市玉潭街道花*******,现住宁乡市玉潭街道花*******。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23时许, 邓**饮酒后驾驶湘A××××××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宁乡市新康路由西往东行驶到××××××地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邓**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抽血送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64mg/100ml。另查明:邓**在2022年12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呼气测试单及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笔录,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邓**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