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00时许,胡**和谢志辉在娄星区华天假日酒店三楼酷乐台球打台球,双方因台费和免球问题发生口角争执,胡**起身用手用力推谢志辉并用脚踢谢志辉大腿处一脚,双方无明显伤情。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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