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阮X军散步至西外街XX翰林院,发现一施工房间内放置有切割机一台,心中起了贪念想据为己有,但因没有运输工具便放弃了。7月9日5时许,阮X军骑电动车再次来到西外街XX翰林院,发现该切割机还摆放在原地,于是将其搬上电动车后运输至家中。阮X军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阮**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