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7时11分许,叶X静驾驶湘FNE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县麻塘老街路段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在此路段进行摩电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麻塘中队的执勤人员拦停检查,经查,叶×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叶X静至岳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X静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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