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03月05日15时许,马某在南县南洲镇××社区×组二楼与马某某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纠纷中马某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马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属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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