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74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张x在宜章县xx店内用开红酒的海马刀将李xx的左大腿划伤,李xx左大腿被划开两道伤口。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