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22时00分许,刘XX(43040719XXXXX0012)驾驶湘AXXXXX小车在蒸湘区光辉街与祝融路位置时被蒸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XX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值为73mg/100ml,后经公安交管系统查询刘XX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民警现场开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刘XX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单;刘XX的陈述与申辩;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