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593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竹溪镇*******,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21时许,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民警李X、杨X敏、谭X峰带队,在郴州市北湖区民X路五X明珠路段依法对路过车辆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当一大队民警杨X敏、谭X峰对驾驶银灰色蔚X汽车(车牌号:湘LXXXXX2)的驾驶员苏X明进行酒精检测时,发现苏X明存在醉驾嫌疑,于是告知让苏X明让其下车配合调查。此时苏X明打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赖X海告知该情况,随后赖X海前往X大队民警执法现场,与现场执法交警发生争执。赖X海拦在苏X明面前,阻碍现场执法交警对苏X明的执法工作,并对现场执法交警进行推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及视频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在公共场合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