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74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6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办事处XXXXXXXX生鲜超市,刘文俊在XXXX小区门口XXXX生鲜超市内与唐XX因争抢摆放槟榔海报位置发生口角纠纷,刘XX动手掐住唐XX的脖子进行推搡,后被店铺老板扯开。刘XX离开超市后,因心里还有怨气,遂在超市外等着唐XX。唐XX走出超市后,双方在超市外人行道上又发生口角争吵,刘XX上前掐住唐XX衣领及脖子,并将唐XX推至送槟榔的电动三轮车附近,将唐XX的头部朝三轮车厢撞了两、三下,又将唐XX的脖子打了一下。唐XX蹲在地上后,刘XX又上前对唐XX撕槟榔广告的事情进行警告,并对唐XX的头部敲了几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医院诊断记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