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1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5年4月5日伙同杜许生对李志中家的排水沟进行堵塞时被巡山的干部看见并进行劝解后离开现场,2025年4月5日下午李**将李志中家的排水沟堵塞,导致李志中家的污水无法排出,影响其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