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城)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现住澧县城头山镇大兴*******。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唐××因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大兴村家门前水沟填土一事,对邻居李××、文××母女二人心生不满,陈××、唐××二人先后用水桶从家中提出粪水泼洒在李××、文××身上。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被侵害人李××提供的书面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及被侵害人摄录视频;4、违法行为人唐××、陈××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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