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为了筹集贷款,在快手平台上联系陌生人让其帮办理贷款,该陌生人添加其微信,之后在微信约定在南京市XX区XX广场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步行至附近的XX茶业茶楼内一个包厢内刷银行卡流水,王*的南京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共计148900元,其中有衡东籍被害人刘XX被诈骗资金74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被害人刘XX的陈述,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