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楠)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楠木*******,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楠木*******。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向*明知对方“毛豆”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的手机(18627583425)给52个电话对象发送内容为“派送的物件拿一下 拨打你咋不接”的短信,发送完成后,“毛豆”承诺给其300元的好处费。向*明完成任务后未得到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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