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59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1时许,违法人徐×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侧门一麻将馆内与邓××发生口角,因邓××骂人徐×不准邓××走,于是邓××踢了徐×一脚,后徐×动手就打了邓××一拳并踢了一脚,违法人李××、何×等人看见邓××被打后就一起对徐×实施殴打。违法人员徐×、邓××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监控截图、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