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66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4年07月08日,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5月04日00时许,邹**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K7U9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金沙南路304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对邹**血样中的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邹**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1.40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邹**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邹**血样中的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单;现场文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件、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