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70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新邵县坪上镇坪上*******。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王**饮酒后驾驶湘E2N456小型轿车自新邵县坪上镇东枫桥村驶往该镇梽木村,20时27分许,途经该镇新开村路段时,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坪上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22年7月11日,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此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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