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扶)决字[2025]第0141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18时许,雷×霞与杨×仙在新晃县扶罗镇××村村部附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随后雷×霞扯了杨×仙的豆豆,杨×仙在准备去扯雷×霞的豆豆时被雷×霞拦下,由此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杨×仙左边面部轻微红肿。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仙的人体损伤程度不在鉴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1、杨×仙的报案材料;2、雷×霞的陈述与申辩;3、其他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监控截图;6、医院病历资料;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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