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张××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村××组扯了邻居张××家的围栏,后张××家又扯掉张××家的围栏,下午16时许,张××回家看到围栏被扯后,拿了一把柴刀从张××家侧门进入张××家,在张××家卧室门口被张××发现,后张××拿了一条木靠背椅子与张××对峙并引发肢体冲突,张××的妻子贺××从厨房赶至堂屋协助张××夺张××手中柴刀时,张××挣脱时,刀背打到贺××左眉位置,造成贺××左眉处受伤,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贺××所受伤情为轻微伤。2025年7月3日,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