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乐安铺苗族*******,现住绥宁县乐安铺苗族*******。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15时许,家住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黄金社区“荣盛岳麓峰景小区”的陈×发来到小区6栋楼下的一停放电动车充电的车棚内,将刘×林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发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电动车);书证(视频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