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9时50分,曹×军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HR××26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进港公路千吨级码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曹×军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当日21时14分,民警带曹×军在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提取了曹×军的静脉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mg/100ml。2025年07月10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曹×军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另查明,曹×军于2020年04月2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益阳市交警支队赫山大队查获。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曹×军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曹×军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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