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栗)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栗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栗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0时许,栗山镇九峰村村民吴x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栗山派出所交代自己持有管制器具弓弩的行为,并将弓弩主动上交至栗山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上交管制器具弓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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