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3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现住长沙市高新区麓谷*******。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晚23时55分许,违法行为人刘XX龙因醉酒与朋友唐XX在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湖南工商大学路段出交通事故后引发肢体冲突。接110派警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城坡派出所民警彭某某与巡防队员胡某某一同前往处置,民警彭某某现场劝阻醉酒人员刘XX,唐XX不要打架。违法行为人刘XX以找民警彭某某借打火机点烟民警未借为由,用手指着出警民警大声辱骂民警“操你妈了个逼”,“今天处理不好就不要处理”,“妈了个逼”,“我操”等言语。在旁的刘**的妻子胡XX及朋友汤XX制止他,违法行为人挣脱后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妈的”、“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