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240号
被处罚人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晚上,违法行为行为人游×和罗××、游××、游××在隆回县金石桥镇高州村罗××开设的麻将馆中,采取底注为10元的“红中飞”麻将进行赌博,全场输赢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赌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