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01时33分许,刘某驾驶湘E62XXX号小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6.17mg/100ml,经审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但刘某曾于2017年3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2.当事人车驾管信息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安全驾驶记录 5.血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