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南)决字[2025]第1221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南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邱XX为牟取利益,在其位于隆回县南岳庙镇XX村经营的“XX小卖部”内摆放麻将桌供人赌博,每场收取60元的桌费,当晚20时许,刘XX、刘XX、刘XX、刘XX在其店内以“红中飞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其从中收取60元桌费,并分别向四人兑换了500元现金用于赌博,2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赌资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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