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65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0年12月30日,严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6月03日19时43分许,严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沿浏阳市沿溪镇X003线由南往北行驶至0公里800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7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严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3.强制措施凭证;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5.查获经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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