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3月30日,黄XX驾驶自己的红色三轮摩托车(车牌号:XXXXXXX)前往XX市XX陵园,私自砍伐枯死的风景雪松13棵,骑三轮摩托车分两次将这些树运回其位于XX村X组的家中,树枝被黄XX削掉用于生火,树干被靠在其房屋的墙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及截图,摩托车车主信息,购买发票。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人黄**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