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762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瑞和*******。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匡XX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瓷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日23时41分许,途经株洲市醴陵市国瓷北路与瓷谷大道平交路口匝道处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醴陵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经查,匡XX于2020年04月17日19时56分许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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