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治三)决字[2025]第130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现住桂花坪街道长城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因在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景区多次进行商拍被景区处限制入园12个月,因无法正常入园。2025年7月10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从橘子洲地铁站1号口进站平台翻越护栏跳进景区,被景区工作人员制止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杨X的行为扰乱景区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被限制入园的相关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