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21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3时40分许,左XX(身份证号码:432901XXXXXX833X)饮酒后驾驶湘MQX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零陵区富家桥镇福兴观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50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查询:左XX曾于2015年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所对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82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 5)第一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6)第二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7)第一次处罚决定书 9)机动车和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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