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2时13分许,金×壹伙同其弟弟金×来窜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南丰港16栋3楼的“四个朋友”麻将馆的333包厢内,盗走张×宇放置在此的“蔻驰”牌香水一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金×壹、金×来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香水);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