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642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方元*******,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晚,雷**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7XS02的小型汽车从桂阳县茶红路茶厂出发前往桂阳县新体育馆,途径桂阳县骏马大道状元楼对面路段时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查,雷**于2018年01月09日21时41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VG699的小型汽车在郴州市南岭大道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7mg/100mL。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雷**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单、吹气照片、小型汽车湘L7XS02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雷**基本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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