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株洲市芦淞区衣江山超市内买菜,为将买菜钱省下来买烟抽,违法行为人周**将在超市内挑的一块猪里脊肉与两包香干装进了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企图在结账时隐瞒,不支付菜钱,被衣江山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被盗猪里脊肉与两包香干总售价为29元。违法行为人周**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对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