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39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3时许,在平江县汉昌街道XX村XX生鲜配送前坪,王XX通过直接拧钥匙,将一台白色的女式燃油摩托车打发开走。
  以上事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