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1时许,我队民警黄玉斌、唐华亮等人在永兴县永康路果蔬市场路段执勤。21时34分一辆车牌号为湘L76E29小型轿车行驶而来,民警随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人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驾驶人黄**在2012年04月1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综上所述黄**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照片及视频、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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