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722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琅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晚刘×光、伍×全等一家人在孟公镇郭家麻辣宵夜店吃东西,期间碰到陆×、刘×、陈×斌等人在另一桌吃宵夜,刘×光与隔壁桌陆×等人认识,双方互敬了一杯啤酒,当日23时50分许隔壁桌陈×斌喝醉酒后与刘×光、伍××敬酒,双方发生吵架,陈×斌掀了刘春光、伍×全那桌的桌子,伍×全在桌子上拿酒杯砸向陈×斌,陈×斌也在桌上拿东西砸向伍×全,继而双方发生打架,陆×、刘×等人见状劝架,后陆×、刘×等人劝架不成功也参与帮陈×斌打了刘×光、伍×全,打架期间陈×斌使用凳子砸刘×光和伍×全,刘×光、伍×全对陈×斌拳打脚踢,双方打架持续有近8分钟后被拉开,刘×光、伍×全被人拉走。双方打架行为导致刘×光右手第5掌骨骨质断裂、伍×全右下肢软组织挫擦伤、陈×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打架截图、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