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盘古*******,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盘古*******。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2时许, 刘××在沅陵县沅陵镇凤凰广场旁××牌馆内,以打转转“飞码”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约定底注20元,每盘最低开60元,输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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