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安)决字[2025]第020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长田*******,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长田*******。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6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杨**在其信访诉求已经乡镇、县级部门多次核查答复的情况下,仍设法邀约已息访人员向远高、郑芳绍、夏焕珍等人,欲通过集结多人前往长沙信访登记的方式向当地政府施压,以达到解决其信访诉求的目的。6月2日,杨**通过杜桂寸(未到案)联系车辆,聚集向远高、郑芳绍、夏焕珍等十余人乘坐小车、大巴赶往长沙,当天晚上在长沙火车站旅馆休息准备第二天前往信访登记,被乡镇干部积极劝说后次日回辰,其行为导致乡镇及相关部门日常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扰乱了乡镇、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2025年7月10日,杨**到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案发当日听从乡镇干部劝说及时回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频分析笔录、话单分析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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