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048号
被处罚人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毛xx与朋友易xx等人前往xx市xx区xx酒吧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与曹x方发生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毛xx在冲突过程中对人员密集的酒吧公众场合投掷酒杯,投掷次数6-7次,造成公众场合混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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