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雅溪*******。
现查明:2023年8月12日0时许,当事人吴某斌和其妻子舒某某、妻子朋友姜某、陈某、杨某等人在我是主角KTV唱完歌,到电梯准备离开时,XXXXKTV服务员发现包厢桌台有刮痕,后报告给KTV经理田某,田某通知服务员将吴某
斌等人叫回并带回唱歌包厢(B02包厢),后双方查看刮痕为老旧痕迹,KTV服务员遂与吴某斌等人道歉,吴某斌等人便以其妻子朋友手被KTV显示屏玻璃划伤为由要KTV负责,KTV服务员拿来医疗箱给划伤人包扎后,吴某斌等人不肯离开,田某、欧阳某玢、刘某涛、梁某琪等四人在包厢内向吴某斌等人解释无果,吴某斌要求找KTV老板出面来解决问题,后田某等人与吴某斌发生争吵,双方相互推拉后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欧阳某玢鼻子部位被打伤,吴某斌头部被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伤情照片及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吴**减轻处罚。。
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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